合同双方:
甲方:上海南方机电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莘奉公路1985号10幢14、15号
联系电话:021--67186111邮政编码:201400
乙方:
姓名: 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邮政编码:
乙方:
姓名: 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邮政编码:
为加快上海南方机电市场(以下简称“机电城”)的开发建设,提升机电城的规模与档次,使之迅速形成大型的机电五金产品批发交易市场,现广邀机电五金经营商及国内外投资商加盟共同投资开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加盟投资机电城建设和入城经营事宜,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加盟投资原则
1.1 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产权独立;
1.2 统一规划,统一建筑设计,统一组织施工,统一管理,切实维护加盟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1.3 诚信合作,互利互惠。
第二条 加盟投资范围
2.1 本合同加盟投资之物业位于上海市奉贤区莘奉公路1989号上海南方机电城内。甲方拥有上海南方机电城的开发权和经营管理权。
2.2乙方已亲至上海南方机电城实地察看,自愿选定本合同填明的机电城 区第 幢第号第层,(以下简称该商铺)进行加盟投资,该商铺总建筑面积暂测 平方米,套内面积暂测 平方米。
2.3 如该商铺暂测面积与实测面积不一致时,按国家有关部门核实为准。
第三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
3.1 乙方投资该商铺的基础设施费用每平方米人民币计价款人民币(大写)元。基础设施费包括机电城内国有商业土地有偿使用费(土地出让金)、动拆迁补偿费、土地平整费和房屋外给水、排水、电力、通讯、道路、桥梁、绿化等配套设施费用。(注:电话、
水、电、网络、闭路电视开户费由乙方另外付款)
3.2 该商铺建筑工程款每平方米为人民币元,计建筑工程款为人民币(大写) 元。
3.3该商铺基础设施费和建筑工程款共计人民币
3.4 甲方按上海有关规定为乙方代办房地产权证(绿证,两证合
一),相关税费、规费由乙方支付。
第四条 付款和交付期限及方式
4.1付款方式:签订本《加盟合同书》时,乙方付清基础设施费,共计人民币(大写) 元,剩余建筑工程款共计人民币(大写)元在工程动工后壹个月内付清。
甲方定于 年 月 日前将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该商铺交付给乙方使用,甲、乙双方办理验收交接手续。如遇不可抗力或非甲方所能控制的因素,甲方可据实延长交付时间,乙方表示谅解。
4.2 该商铺的风险责任自本合同第4.1条约定的验收交接之日起由甲方转移给乙方。如乙方未按约定的日期办理交接,该商铺的风险责任转移给乙方。
第五条 不可抗力
5.1 本合同所述之不可抗力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不可预见、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洪水、风灾、暴雨、火灾、战争、严重的动乱或恐怖行动等自然灾害与社会事件及国家法
律、法规、政策的调整。
5.2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用挂号信、传真、或其他的书面方式通知另一方,并在30天内,提供不可抗力之详情及合同无法履行之理由的证明文件。该证明文件应由不可抗力发生地的权威机构出具。
5.3 因不可抗力而致使本合同的一方或双方不能履行本合同之义务的,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或双方在履行了5.2条款义务情况下可免除责任。
第六条 违约责任
6.1 非经甲、乙双方另外约定或遭遇不可抗力之影响,乙方如未按本合同第四条约定的方式和期限付款,应当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逾期未付款项的日万分之三计算,违约金自本合同应付期限之第二天起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逾期超过30天后,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甲方如行使解除合同权,应当书面通知乙方。
6.2 甲方如未在本合同第4.1条约定期限内将该商铺交付给乙方(除甲、乙双方约定的谅解条款外),从违约之日起应当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乙方已支付该商铺总金额的日万分之三计算。
第七条 投资加盟经营权转移
乙方在约定入城经营的时间内无力开展经营活动,可以将该商铺委托给甲方,由甲方统一招租,统一管理,相关事宜甲、乙双方另行商定,签订补充协议。
第八条 市场管理及物业管理
8.1 甲方交付该商铺后,乙方应服从甲方统一的物业管理和市场管理,遵守市场管理条例和业主公约(市场管理条例和业主公约另行商订),自觉维护公共设施和公共利益,依法开展经营。
8.2 乙方必须根据该商铺在机电城内所处的功能区域,经营相应行业和项目。乙方不得擅自改变该房屋的使用功能,如需要改变经营项目,须经市场管理机构审批后方可实施,以免影响市场的形成和发展。
8.3 甲方负责市场的繁荣培育工作,负责落实与乙方入城经营有关的政府优惠政策和待遇,包括工商登记一站式服务、减免税收优惠政策、贷款优先政策、子女入托、入学、按规定协助业主申办入沪居住证(暂住证)等。并接收乙方为机电城商会会员,享受商会会员待遇,协助乙方顺利地开展经营活动,加速市场的形成。对于甲方繁荣市场的相关工作乙方应予全力配合。
第九条 双方约定的其它条款
9.1 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供真实有效的相关证件和详实的通讯地址。本合同一方按本合同约定向另一方送达的任何文件、回复及其他任何联系,必须用书面形式,按本合同已约定的通讯地址采用挂号邮寄或直接送达的方式,送达本合同所列的地址。合同双方若更改地址必须以本条所述方式通知另一方。本合同一方未将变更后的通讯地址及时通知另一方的,应承担送不达的全部责任。
9.2 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