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示与报告是两种不同文体,2012年发布的《党政机关公函处理事情条例》第八条明确规定13个公函种类。第八种为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申报请示事情,反响情形,答复上级机关的讯问。第九种为请,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要求指示、批准。但行文时,很多人乃至领导职员习气将请示与申报请示混为一谈,某件事须要上级机关明确见地,脱口而出“打个请示报告上去”。
请示与报告行文有很大差异。一是行文目的不同。请示与批复属孪生兄弟,一样平常有批复,报告则不哀求批复。二是行文韶光不同。请示必须在事先行文,不许可先斩后奏。报告可随时行文,事前、事中、事后均可。常日为事前请示,事后申报请示,或像过去常讲“早请示、晚报告(申报请示)”。三是行文内容不同。请示紧张写须要上级机关指示、批准事变。报告紧张是申报请示事情、反响情形、提出建议或回答讯问。
请示与报告行文哀求互异。请示办法比较严谨。首先,一文一事。一份请示只能写一件事(一类事)。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函中夹带请示事变。这在《党政机关公函处理事情条例》第十五条向上级机关行文规则中有明确规定。其次,单头请示。一份请示只能主送一个上级机关,不能同时主送两个或两个以上机关。第三,不得越级请示。如因情形分外或事变紧急必须越级请示的,要同时抄送超越的机关。第四,请示一样平常不直接送领导个人,除非是领导直接交办的事变。第五,不能抄送下级机关。请示是上行文,不得同时抄送下级机关。报告哀求并不严格。可以红头文件,也可以普通文档,还可以口头,故有“打小报告”之说。
以前的《国家行政机关公函格式标准》附件关于条文释文中提到,平行文或下行文发文机关标识距上页边为37mm十25mm=62mm,上行文发文机关标识距上页边为37mm十25mm十55mm=117mm,凡上报的公函要留出55mm的空缺供上级机关指挥文件用。各行政机关在设计文件“红头”时,两种形式均应具备。2012年发布的《党政机关公函格式国家标准》平行文或下行文、上行文统一为发文机关标识距上页边为62m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