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中国共产党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党政机关)事情须要,推进党政机关公函处理事情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公函处理事情。
第三条 党政机关公函是党政机关履行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公布法规和规章,辅导、支配和商洽事情,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互换情形等的主要工具。
第四条 公函处理事情是指公函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事情。
第五条 公函处理事情应该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六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该高度重视公函处理事情,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军队培植,设立文秘部门或者由专人卖力公函处理事情。
第七条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厅(室)主管本机关的公函处理事情,并对下级机关的公函处理事情进行业务辅导和督匆匆检讨。
第二章 公函种类
第八条 公函种类紧张有:
(一)决议。适用于会议谈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变。
(二)决定。适用于对主要事变作出决策和支配、赏罚有关单位和职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变。
(三)命令(令)。适用于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告施行重大逼迫性方法、批准付与和晋升衔级、奖励有关单位和职员。
(四)公报。适用于公布主要决定或者重大事变。
(五)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告主要事变或者法定事变。
(六)通知布告。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该遵守或者周知的事变。
(七)见地。适用于对主要问题提出见地和处理办法。
(八)关照。适用于发布、传达哀求下级机关实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实行的事变,批转、转发公函。
(九)通报。适用于表彰前辈、批评缺点、传达主要精神和奉告主要情形。
(十)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申报请示事情、反响情形,回答上级机关的讯问。
(十一)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要求指示、批准。
(十二)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变。
(十三)议案。适用于各级公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公民代表大会或者公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变。
(十四)函。适用于不相从属机关之间商洽事情、讯问和答复问题、要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变。
(十五)纪要。适用于记载会议紧张情形制定条约定事变。
第三章 公函格式
第九条 公函一样平常由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笔墨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解释、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页码等组成。
(一)份号。公函印制份数的顺序号。涉密公函应该标注份号。
(二)密级和保密期限。公函的秘密等级和保密的期限。涉密公函应该根据涉密程度分别标注“绝密”“机密”“秘密”和保密期限。
(三)紧急程度。公函投递息争决的时限哀求。根据紧急程度,紧急公函应该分别标注“特急”“加急”,电报应该分别标注“特提”“特急”“加急”“平急”。
(四)发文机关标志。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二字组成,也可以利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时,发文机关标志可以并用联合发文机关名称,也可以单独用主理机关名称。
(五)发笔墨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发文顺序号组成。联合行文时,利用主理机关的发笔墨号。
(六)签发人。上行文应该标注签发人姓名。
(七)标题。由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和文种组成。
(八)主送机关。公函的紧张受理机关,应该利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
(九)正文。公函的主体,用来表述公函的内容。
(十)附件解释。公函附件的顺序号和名称。
(十一)发文机关署名。署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十二)成文日期。署会议通过或者发文机关卖力人签发的日期。联合行文时,署末了签发机关卖力人签发的日期。
(十三)印章。公函中有发文机关署名的,应该加盖发文机关印章,并与署名机关符合。有特定发文机关标志的普发性公函和电报可以不加盖印章。
(十四)附注。公函印发传达范围等须要解释的事变。
(十五)附件。公函正文的解释、补充或者参考资料。
(十六)抄送机关。除主送机关外须要实行或者知晓公函内容的其他机关,应该利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
(十七)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公函的送印机关和送印日期。
(十八)页码。公函页数顺序号。
第十条 公函的版式按照《党政机关公函格式》国家标准实行。
第十一条 公函利用的汉字、数字、外笔墨符、计量单位和标点符号等,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和规定实行。民族自治地方的公函,可以并用汉字和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笔墨。
第十二条 公函用纸幅面采取国际标准A4型。分外形式的公函用纸幅面,根据实际须要确定。
第四章 行文规则
第十三条 行文应该确有必要,讲求实效,看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四条 行文关系根据从属关系和权益范围确定。一样平常不得越级行文,分外情形须要越级行文的,应该同时抄送被超越的机关。
第十五条 向上级机关行文,应该遵照以下规则:
(一)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根据须要同时抄送干系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不抄送下级机关。
(二)党委、政府的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报告重大事变,应该经本级党委、政府赞许或者授权;属于部门权益范围内的事变应该直接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三)下级机关的请示事变,如需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请示,应该提出方向性见地后上报,不得原文转报上级机关。
(四)请示应该一文一事。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函中夹带请示事变。
(五)除上级机关卖力人直接交办事项外,不得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卖力人报送公函,不得以本机关卖力人名义向上级机关报送公函。
(六)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一个上级机关行文,必要时抄送另一个上级机关。
第十六条 向下级机关行文,应该遵照以下规则:
(一)主送受理机关,根据须要抄送干系机关。主要行文应该同时抄送发文机关的直接上级机关。
(二)党委、政府的办公厅(室)根据本级党委、政府授权,可以向下级党委、政府行文,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向下级党委、政府发布指令性公函或者在公函中向下级党委、政府提出指令性哀求。需经政府审批的详细事变,经政府赞许后可以由政府职能部门行文,文中须注明已经政府赞许。
(三)党委、政府的部门在各自权益范围内可以向下级党委、政府的干系部门行文。
(四)涉及多个部门权益范围内的事务,部门之间未协商同等的,不得向下行文;擅自行文的,上级机关应该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
(五)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必要时抄送该下级机关的另一个上级机关。
第十七条 同级党政机关、党政机关与其他同级机关必要时可以联合行文。属于党委、政府各自权益范围内的事情,不得联合行文。
党委、政府的部门依据权益可以相互行文。
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厅(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
第五章 公函拟制
第十八条 公函拟制包括公函的起草、审核、签发等程序。
第十九条 公函起草应该做到:
(一)符合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完全准确表示发文机关意图,并同现行有关公函相衔接。
(二)统统从实际出发,剖析问题实事求是,所提政策方法和办法切实可行。
(三)内容简洁,主题突出,不雅观点光鲜,构造严谨,表述准确,笔墨精练。
(四)文种精确,格式规范。
(五)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进行论证,广泛听取见地。
(六)公函涉及其他地区或者部门权益范围内的事变,起草单位必须搜聚干系地区或者部门见地,力求达成同等。
(七)机关卖力人应该主持、辅导主要公函起草事情。
第二十条 公函文稿签发前,应该由发文机关办公厅(室)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
(一)行文情由是否充分,行文依据是否准确。
(二)内容是否符合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是否完全准确表示发文机关意图;是否同现行有关公函相衔接;所提政策方法和办法是否切实可行。
(三)涉及有关地区或者部门权益范围内的事变是否经由充分协商并达成一存问见。
(四)文种是否精确,格式是否规范;人名、地名、韶光、数字、段落顺序、引文等是否准确;笔墨、数字、计量单位和标点符号等用法是否规范。
(五)其他内容是否符合公函起草的有关哀求。
须要发文机关审议的主要公函文稿,审议前由发文机关办公厅(室)进行初核。
第二十一条 经审核不宜发文的公函文稿,应该退回起草单位并解释情由;符合发文条件但内容需作进一步研究和修正的,由起草单位修正后重新报送。
第二十二条 公函应该经本机关卖力人审批签发。主要公函和上行文由机关紧张卖力人签发。党委、政府的办公厅(室)根据党委、政府授权制发的公函,由受权机关紧张卖力人签发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签发。签发人签发公函,应该签署见地、姓名和完整日期;圈阅或者署名的,视为赞许。联合发文由所有联署机关的卖力人会签。
第六章 公函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函办理包括收文办理、发文办理和整理归档。
第二十四条 收文办理紧张程序是:
(一)签收。对收到的公函应该逐件清点,核对无误后具名或者盖章,并注明签收韶光。
(二)登记。对公函的紧张信息息争决情形应该详细记载。
(三)初审。对收到的公函应该进行初审。初审的重点是:是否应该由本机关办理,是否符合行文规则,文种、格式是否符合哀求,涉及其他地区或者部门权益范围内的事变是否已经协商、会签,是否符合公函起草的其他哀求。经初审不符合规定的公函,应该及时退回来文单位并解释情由。
(四)承办。阅知性公函应该根据公函内容、哀求和事情须要确定范围后分送。批办性公函应该提出拟办见地报本机关卖力人指挥或者转有关部门办理;须要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应该明确主理部门。紧急公函应该明确办理时限。承办部门对交办的公函应该及时办理,有明确办理时限哀求的应该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
(五)传阅。根据领导指挥和事情须要将公函及时送传阅工具阅知或者指挥。办理公函传阅应该随时节制公函去向,不得漏传、误传、耽误。
(六)催办。及时理解节制公函的办理进展情形,督匆匆承办部门定期办结。紧急公函或者主要公函应该由专人卖力催办。
(七)答复。公函的办理结果应该及时答复来文单位,并根据须要奉告干系单位。
第二十五条 发文办理紧张程序是:
(一)复核。已经发文机关卖力人签批的公函,印发前应该对公函的审批手续、内容、文种、格式等进行复核;需作本色性修正的,应该报原签批人复审。
(二)登记。对复核后的公函,应该确定发笔墨号、分送范围和印制份数并详细记载。
(三)印制。公函印制必须确保质量和时效。涉密公函应该在符合保密哀求的场所印制。
(四)核发。公函印制完毕,应该对公函的笔墨、格式和印刷质量进行检讨后分发。
第二十六条 涉密公函应该通过机要交通、邮政机要通信、城市机要文件交流站或者收发件机关机要收发职员进行通报,通过密码电报或者符合国家保密规定的打算机信息系统进行传输。
第二十七条 须要归档的公函及有关材料,应该根据有关档案法律法规以及机关档案管理规定,及时网络完好、整理归档。两个以上机关联合办理的公函,原件由主理机关归档,干系机关保存复制件。机关卖力人兼任其他机关职务的,在履行所兼职务过程中形成的公函,由其兼职机关归档。
第七章 公函管理
第二十八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该建立健全本机关公函管理制度,确保管理严格规范,充分发挥公函效用。
第二十九条 党政机关公函由文秘部门或者专人统一管理。设立党委(党组)的县级以上单位应该建立机要保密室和机要阅文室,并按照有关保密规定配备事情职员和必要的安全保密举动步伐设备。
第三十条 公函确定密级前,应该按照拟定的密级先行采纳保密方法。确定密级后,应该按照所定密级严格管理。绝密级公函应该由专人管理。
公函的密级须要变更或者解除的,由原确定密级的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决定。
第三十一条 公函的印发传达范围应该按照发文机关的哀求实行;须要变更的,应该经发文机关批准。
涉密公函公开拓布前应该履行解密程序。公开拓布的韶光、形式和渠道,由发文机关确定。
经批准公开拓布的公函,同发文机关正式印发的公函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二条 复制、汇编机密级、秘密级公函,应该符合有关规定并经本机关卖力人批准。绝密级公函一样平常不得复制、汇编,确有事情须要的,应该经发文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复制、汇编的公函视同原件管理。
复制件应该加盖复制机关戳记。翻印件应该注明翻印的机关名称、日期。汇编本的密级按照编入公函的最高密级标注。
第三十三条 公函的撤销和破除,由发文机关、上级机关或者权力机关根据权益范围和有关法律法规决定。公函被撤销的,视为自始无效;公函被破除的,视为自破除之日起失落效。
第三十四条 涉密公函应该按照发文机关的哀求和有关规定进行清退或者销毁。
第三十五条 不具备归档和保存代价的公函,经批准后可以销毁。销毁涉密公函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登记手续,确保不丢失、不漏销。个人不得私自销毁、留存涉密公函。
第三十六条 机关合并时,全部公函应该随之合并管理;机关撤销时,须要归档的公函经整理后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档案管理部门。
事情职员离岗离职时,所在机关应该督匆匆其将暂存、借用的公函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清退。
第三十七条 新设立的机关应该向本级党委、政府的办公厅(室)提出发文立户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列为发文单位,机关合并或者撤销时,相应进行调度。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党政机关公函含电子公函。电子公函处理事情的详细办法另行制订。
第三十九条 法规、规章方面的公函,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外事方面的公函,依照外本家儿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 其他机关和单位的公函处理事情,可以参照本条例实行。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由中共中心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卖力阐明。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1996年5月3日中共中心办公厅发布的《中国共产党机关公函处理条例》和2000年8月24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函处理办法》停滞实行。
来源:共产党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