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家当的发展,在带来海量信息资源的同时,也对网络侵权的监控带来了巨大寻衅。近日,四川自贸区法院(天府新区法院)审理了一起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轇轕案,成都某传媒公司认为某网站纵容自媒体平台抄袭,网站则辨称在接到起诉材料后在第一韶光删除了涉案文章。法院审理认为,网站在得知自媒体发布的文章涉嫌侵权后,已经采纳了必要方法,符合“避风港”原则,驳回了传媒公司的诉讼要求。
法院先容,本案中,成都某传媒公司认为某网站纵容自媒体平台抄袭,照搬、照抄该公司创作的一篇文章及七张图片,给公司造成巨大丢失,哀求该网站立即下架侵权作品,在其置顶位置连续三天发布报歉声明,且哀求赔偿其经济丢失及合理用度。
该网站辩称,其无侵权故意,在接到起诉材料后已经及时删除涉案文章,且涉案文章、图片系由网络用户自行发布,网站仅为网络平台做事供应者,并未履行侵权行为。
法院审理认为,现有证据可以认定上述网站在得知自媒体平台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后,采纳了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方法,适用避风港原则,不应承担传媒公司主见的民事任务,原告全部诉讼要求不成立。
四川自贸区法院(天府新区法院)一审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要求。成都某传媒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成都邑中级公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坚持原判,该讯断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该案承办法官阐明,“避风港”原则是指在发生著作权侵权案件时,当ISP(网络做事供应商)只供应空间做事,并不制作网页内容,如果ISP被奉告侵权,则有删除的责任,否则就被视为侵权。如果侵权内容既不在ISP的做事器上存储,又没有被奉告哪些内容该当删除,则ISP不承担侵权任务。后来避风港原则也被运用在搜索引擎、网络存储、在线图书馆等方面。
为了精准的识别侵权行为的存在,并平衡网络用户与权利人的利益,“关照-删除”“避风港”规则中的“关照”应该是“有效关照”,网络做事供应者可根据“有效关照”初步判断侵权的可能性,并采纳必要方法。本案对“有效关照”条件的明确,有利于平衡权利人、网络做事供应者、网络用户之间的利益,也有助于为权利人在网络投诉中供应精确的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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