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在我国古代是一种独特的文体形式。沈括在《梦溪笔谈》中说:“大抵唐人风尚,自朝廷下至郡县,决事皆有辞,谓之‘判’,则书判科是也。”因此,“判”在古代指的是一种运用于法律、行政事务中起决定浸染的公函形式,地位十分主要。唐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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