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公司宗旨:通过设立公司组织形式,由股东共同出资筹集成本金,建立新的经营机制,为振兴经济做贡献。依照《中华公民共和国公法律》和《中华公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公司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北京广告有限公司
第三条 公司住所:北京市区路号
第四条 公司由2个股东出资设立,股东以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任务;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任务。公司享有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并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任务,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股东名称(姓名)证件号(身份证号)
甲
乙
第五条 经营范围:从事各种广告的制作、发布。(涉及经营容许,凭容许证经营)
第六条 经营期限:20年。公司业务执照签发日期为本公司成立日期。
第二章 注书籍钱、认缴出资额、实缴成本额
第七条 公司注书籍钱为20万元公民币,实收成本为20万元公民币。公司注书籍钱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的实收成本为全体股东实际交付并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出资额。
第八条 股东名称、认缴出资额、实缴出资额、出资办法、出资韶光一览表。
第九条 各股东认缴、实缴的公司注书籍钱应在申请公司登记前,委托司帐师事务所进行验证。
第十条 公司登记注册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载明公司名称、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注书籍钱、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出资证明书一式两份,股东和公司个执一份。出资证明书遗失落,应立即向公司报告注销,经公法律定代表人审核后予以补发。
第十一条 公司应设置股东名册,记载股东的姓名、住所、出资额及出资证明书编号等内容。
第三章 股东的权利、责任和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十二条 股东作为出资者按出资比例享有所有者的资产收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三条 股东的权利:
一、出席股东会,并根据出资比例享有表决权;
二、 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司帐报告;
三、选举和当选举为公司实行董事或监事;
四、股东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成本时,股东可按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
五、公司新增成本金或其他股东转让时有优先认购权;
六、 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取公司剩余财产。
第十四条 股东的责任:
一、定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二、 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公司债务;
三、公司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出资;
四、 遵守公司章程规定的各项条款;
第十五条 出资的转让:
一、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
二、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赞许。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变书面关照其他股东搜聚赞许,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关照之日起满三旬日未答复的,视为赞许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的,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该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赞许转让。经股东赞许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转让的出资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见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三、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公司应将受让人的姓名、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四章 公司机构及高等管理职员资格和责任
第十六条 为保障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正常开展,公司设立股东会、实行董事和监事,卖力全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策划和组织领导、折衷、监督等事情。
第十七条 本公司设经理、业务部、财务部等详细办理机构,分别卖力处理公司在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各项日常详细事务。
第十八条 实行董事、监事、经理应遵守公司章程、《中华公民共和国公法律》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
第十九条 公司研究决定有关职工人为、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该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见地,并约请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
第二十条 公司研究决定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制订主要的规章制度时,应该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见地和建议。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环境之一的职员,不得担当公司实行董事、监事、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定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略、挪用财产罪或者毁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实行期未满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实行期满未逾五年者。
三、担当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破产负有个人任务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者;
四、 担当因违法被吊销业务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任务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业务执照之日未逾三年者;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者。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实行董事、监事或者聘任经理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第二十二条 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的实行董事、监事、经理。
第二十三条 实行董事、监事、经理应该遵守公司章程,虔诚履行职责,掩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权益为自己谋取私利。实行董事、监事、经理不得利用权益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造孽收入,不得侵略公司的财产。
第二十四条 实行董事、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给任何与公司业务无关的单位和个人。
实行董事、经理不得将公司的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亦不得将公司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向外单位投资。
实行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供应包管。
第二十五条 实行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经营相同或附近的项目,或者从事危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业务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该归公司所有。
第五章 股东会
第二十六条 公司设股东会。股东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为公司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必须超过全体股东表决权的半数以上,方能召开股东会。首次股东会由出资最多的股东调集,往后股东会由实行董事调集主持。
第二十七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权益: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操持;
二、选举和改换实行董事,决定有关实行董事的报酬事变;
三、 选举和改换非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变;
四、审议批准实行董事的报告或监事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以及利润分配、填补亏损方案;
六、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书籍钱作出决议;
七、 对公司的分立、合并、终结、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修正公司的章程;
九、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的经理;
十、对发行公司的债券做出决议;
十一、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益。
股东会分定期会媾和临时会议。股东会每半年定期召开,由实行董事调集主持。实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调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调集和主持;监事不调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调集和主持。召开股东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关照全体股东。
(一)股东会议应对所议事变作出决议。对付修正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书籍钱、分立、合并、终结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变做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赞许通过;
(二) 股东会议应对所议事变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在会议记录上署名,会议记录应作为公司档案材料长期保存。
第六章 实行董事、经理、监事
第二十八条 本公司不设董事会,只设董事一名。实行董事由股东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赞许选举产生。
第二十九条 实行董事为本公法律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实行董事对股东会卖力,行使下列权益:
一、卖力调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事情;
二、 实行股东会的决议,制订履行细则;
三、拟定公司的经营操持和投资方案;
四、拟定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利润分配、填补亏损方案;
五、 拟定公司增加和减少注书籍钱、分立、变更公司形式、终结、设立分公司等方案;
六、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和公司经理人选及报酬事变;
七、 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卖力人,决定其报酬事变;
八、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三十一条 实行董事任期为三年,可以连选留任。实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端解除其职务。
第三十二条 公司经理由股东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股东会卖力,行使下列权益: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事情,组织履行股东会决议,组织履行公司年度经营操持和投资方案。
二、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的方案。
三、 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四、制订公司的详细规章。
五、 向股东会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卖力大家选。
六、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实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部门卖力人。
七、 股东会付与的其他权益。
第三十三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只设监事一名,由股东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赞许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为每届三年,届满可以连选留任;本公司的实行董事、经理、财务卖力人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的权益:
一、检讨公司财务
二、对实行董事、高等管理职员实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实行董事、高等管理职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 当实行董事和经理的行为危害公司的利益时,哀求实行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在实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规定的调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调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四、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五、 依照《中华公民共和国公法律》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实行董事、高等管理职员提起诉讼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益。
第七章 财务、司帐
第三十四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司帐制度。
第三十五条 公司在每一司帐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司帐报表,按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进行审计,报送财政、税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并送交各股东审查。
财务、跨级报告包括下列司帐报表及附属明细表:一、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三、财务状况变动表;四、财务情形解释书;五、利润分配表。
第三十六条 公司分配每年税后利润时,提牟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法定公积金,公法律定公积金累计超过公司注书籍钱百分之五十时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敷填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该先用当年利润填补亏损。
第三十七条 公司填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三十八条 法定公积金转为成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书籍钱的百分之二十五。
公司除法定司帐账册外,不得另立司帐账册。
司帐账册、报表及各种凭据应按财政部有关规定装订成册归档,作为主要的档案资料妥善保管。
第八章 合并、分立和变更注书籍钱
第三十九条 公司合并、分立或者减少注书籍钱,由公司的股东会作出决议;按《中华公民共和国公法律》的哀求签订协议,清算资产、体例资产负债及财产清单,关照债权人并公告,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十条 公司合并、分立、减少注书籍钱时,应体例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10日内关照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关照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关照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了债债务或者供应相应包管。
第四十一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变发生变更的,应该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终结的,应该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该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书籍钱,应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九章 破产、终结、终止和清算
第四十二条 公司因《中华公民共和国公法律》第一百八十一条所列(1)(2)(4)(5)项规定而终结的,应该在终结事由涌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过时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公民法院指定有关职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布告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该自接到关照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关照书的自公告之日45日内,向清算组报告债权。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用度、职工的人为、社会保险用度和法定补偿金,交纳所欠税款,了债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资产,有限任务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公司清算结束后,公司应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第十章 工会
第四十三条 公司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中华公民共和国工会法》设立工会。工会独立自主地开展事情,公司应支持工会的事情。公司劳动用工制度严格按照《劳动法》实行。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公司章程的阐明权属公司股东会。
第四十五条 公司章程经全体股东具名盖章生效。
第四十六条 经股东会发起公司可以修正章程,修正章程须经股东会代表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后,由公法律定代表人签署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四十七条 公司章程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规定等有抵触的,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为准。
全体股东签章:
年 月 日